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8號債 權 人 江炳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元東大實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