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8號
- 債 權 人
- 江炳輝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元東大實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