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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 原告
    江明潔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智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為王智明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6號債 權 人 江明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智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王智明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 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而王智明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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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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