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6號債 權 人 江明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智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王智明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 人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而王智明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嗣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具狀陳報:本件欲以公司票據跳票名義針對公司票款請求支付命令等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王智明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