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07號
- 債權人
- 洪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裕慶、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5615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且無其他法律規定者,法定利率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王裕慶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因聲請事項並無請求王裕慶給付之內容)?如是,並補正釋明對王裕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暨其請求標的與數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