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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債權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喬城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為誤載?請具狀更正。並確認是否委任楊東昇為代理人?(聲請狀及委任狀均未蓋章)

㈡臺端聲請狀漏未記載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呈。並提出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臺端聲請狀中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然卷附資料支票影本之發票人為「通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不相符,請釋明上述二者之相關聯性。並確認債務人究為何者?又其附表中支票號碼FNA8572137之發票日與支票影本亦不相符,應具狀更正。

㈣請具狀確認本件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34,472元,抑或為新臺幣15,072元?因請求標的金額與原因事實欄所敘不相符,應具狀釋明並更正。

㈤債權人請提出就上述誤載部分之更正後之繕本6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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