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丸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大丸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函准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及廢止前暨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