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
- 債權人
- 蔡麗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黃」盈慈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H Salon為承芳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