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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 原告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仁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債 權 人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 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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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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