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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

債權人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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