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亮瑩企業有限公司、葉沂溱、謝敏祥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謝敏祥」抑或「謝敏翔」?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葉沂溱、謝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亮瑩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