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亮瑩企業有限公司、葉沂溱、謝敏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謝敏祥」抑或「謝敏翔」?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葉沂溱、謝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提出債務人亮瑩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