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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99號

債權人
山左散熱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彤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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