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 原告瑞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紳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債 權 人 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紳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年3月10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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