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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債權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澤宏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對債務人林澤宏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為何?(所附商品合約書之立合約書人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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