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債 權 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債 務 人 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澤宏 人 一、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對債務人林澤 宏請求依據,對債務人林澤宏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