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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

債權人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內附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債務人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於新北市五股區,非屬本院轄區。因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如有違反,法院僅得裁定駁回聲請。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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