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
- 債權人
-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木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內附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債務人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於新北市五股區,非屬本院轄區。因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如有違反,法院僅得裁定駁回聲請。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