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 債權人
- 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木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天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向龍井區龍津派出所備案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