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之最
- 原告李敏龍、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債 權 人 李敏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何科霆、何青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何科霆、何青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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