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債 權 人 鄭博榮即大榮當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朝勝即群祥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本件債權人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大榮當舖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