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債 權 人 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正義」為債權人或僅為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陳建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陳建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