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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06號

債權人
周音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並須具備之程式。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陳風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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