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 債權人
-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