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債 權 人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