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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債權人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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