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債權人
嶺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梅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