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泰石材有限公司、饒明智、王靖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內漏未載明債務人英泰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
㈡提出債務人英泰石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請提出債務人饒明智、王靖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