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債 權 人 黃秋湖即新泰汽車配件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盛工程有限公司、吳文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48,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4張維修單總金額38,184元不相符)。 ㈡提出對債務人吳文良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四張維修單 客戶名稱為良盛工程有限公司)。 ㈢提出債務人良盛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