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6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國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之金額「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參拾伍元整」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