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庠樂實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債 權 人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 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聲請狀末補公司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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