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債 權 人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王昭富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㈢提出債權人HR-851營業用半聯結車,每日營業收入約新臺幣10,0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車號00-000維修期間為21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