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 債權人
-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詠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王昭富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HR-851營業用半聯結車,每日營業收入約新臺幣10,0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車號00-000維修期間為21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