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債 權 人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王昭富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㈢提出債權人HR-851營業用半聯結車,每日營業收入約新臺幣10,000元之釋明資料。㈣提出車號00-000維修期間為21日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