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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債權人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王昭富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HR-851營業用半聯結車,每日營業收入約新臺幣10,000元之釋明資料。㈣提出車號00-000維修期間為21日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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