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 債權人
-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詠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生汽車貨運行、王昭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王昭富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HR-851營業用半聯結車,每日營業收入約新臺幣10,000元之釋明資料。㈣提出車號00-000維修期間為21日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