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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 原告
    彭振淞即永利興商號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啟峯即晨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債 權 人 彭振淞即永利興商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啟峯即晨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提出永利興商號登記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尤啟峯」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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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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