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 原告彭振淞即永利興商號、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啟峯即晨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債 權 人 彭振淞即永利興商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啟峯即晨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提出永利興商號登記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尤啟峯」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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