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1號債 權 人 江靜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立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賴家盟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特立欣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賴家盟為本件之債務人,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