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 債權人
- 東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綉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東汽車百貨生活館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東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函准廢止及債務人遠東汽車百貨生活館有限公司業經函准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及廢止及解散前暨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8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