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2號債 權 人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薇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參加債權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釋明資料。(如匯入明細表) ㈣提出債務人曾薇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