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
- 債權人
- 曾婉璿
- 債務人
- 台灣戈魯博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工資及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經查,本件當事人未約定利息之利率亦無法律依據,依前開法條規定,利息請求逾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