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債 權 人 群鍵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禾港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85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僅禾港有限公司,並釋明對債務人禾港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