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聲 請 人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代 理 人 紀尚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之正確名稱為何(應為「臺」安醫院 「雙」十分院)?發票人負責人正確姓名是否為張「鈇」治 ?併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 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