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江武王即大漢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英文字母究為「BD」抑或「BO」?(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公司名稱國益「鉄」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温」明珠之記載是否有誤?(與經濟部商業登記不符)如有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