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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聲請人
江武王即大漢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英文字母究為「BD」抑或「BO」?(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公司名稱國益「鉄」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温」明珠之記載是否有誤?(與經濟部商業登記不符)如有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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