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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聲請人
威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凱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公司名稱「金弘笙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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