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捌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確認票據號碼UE0532111及UE0532110號支票之發票人為何人?並提出詳載發票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