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聲 請 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