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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聲請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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