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聲 請 人 京賞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究為「5965120」抑或「5905120」,如有錯誤,請盡速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