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 聲 請 人
- 京賞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媛
-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究為「5965120」抑或「5905120」,如有錯誤,請盡速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究為「5965120」抑或「5905120」,如有錯誤,請盡速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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