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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京賞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究為「5965120」抑或「5905120」,如有錯誤,請盡速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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