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 原告郭木村、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聲 請 人 郭木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公示催告股票之發行公司為何?並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過院參辦(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未更名為永信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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