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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

聲請人
郭木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公示催告股票之發行公司為何?並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過院參辦(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更名為永信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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