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94號聲 請 人 信益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聲請人聲請狀末信益冷凍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