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14號聲 請 人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行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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