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9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98號

聲請人
陳瑋俊即立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聲請清算文件,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9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