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98號聲 請 人 陳瑋俊即立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又第 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聲請清算文件,經本院定期命聲請 人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9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