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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聲請人
莊喬紛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謝浦澤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莊喬紛(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參。經查,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3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9,489,642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8年12月3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命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函覆結

三、又本院審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 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5,150元,另於每年3月份增額加計年終獎金20,500元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 9年3 月1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果所示,本件13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6位債權人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另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逾期未為確答,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8年12月17日具狀向本院為反對更生方案之表示,惟本院更生方案之書面表決通知係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前開債權人,本院並限期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故其已逾期確答,依法即視為同意)。基上,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7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081,95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64%,亦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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