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蔡政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異 議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林果兒 即 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林勝兒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告之債權表,其中相對人林果兒之債權新臺幣柒拾萬元,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中之民間債權人林果兒應提出與債務人間之借款資金往來證明、法律權源暨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核實其債權之真實性,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發函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林果兒於 文到10日內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各筆借貸資金交付之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各筆債權之受償經過,若逾期未提出證明文件或不為陳報,則逕予剔除其債權。上開函件業於108年12 月25日送達予相對人林果兒(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相對人林果兒迄至本院裁定時為止,均未提出任何證明或資料供證明其債權現仍為存在,自無從認其債權為真,乃異議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洵有理由,應將相對人林果兒之債權予以剔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