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女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女玲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石發基 送達代收人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一科 吳小姐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原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女玲(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為普通重型機車1台,國泰人壽保單、安泰人壽 保單、富邦人壽保單各1份共計新臺幣(下同)91,472元及 存款共計1,864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 本院於108年10月22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與保單解約金、存 款等值現金93,336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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