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靜棣
- 代理人
- 謝以涵律師
- 相對人
- 蘇羅秀春
蘇照榮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各負擔3分之1。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12元。是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各應負擔51,637元(計算式:154,9121/3,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