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吳姿儀 相 對 人 陳震寰 債 務 人 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6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3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6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陳聰明、相對人吳姿儀為連帶保證人,於㈠㈡㈢106年7月4日向聲請人 借款㈠800,000元㈡32,000,000元㈢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㈡121年7月4日㈢109年7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㈢108年2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 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678,93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區 │文正 │ │12-20 │357.00 │所有人吳姿儀│ │ │ │ │ │ │ │ │持有100000分│ │ │ │ │ │ │ │ │之1703,所有│ │ │ │ │ │ │ │ │人陳震寰持有│ │ │ │ │ │ │ │ │100000分之 │ │ │ │ │ │ │ │ │962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821│臺中市北區文正│商業用 │地下ㄧ層: │ │所有人吳姿│ │ │ │段12-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67.89 │ │儀持有6分 │ │ │ ├───────┤12層 │ │ │之2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一段667號 │ │ │ │ │ │ │ │地下層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 ├─┬──┬───────┬────────┬──────┬─────┬─────┤ │2│3820│臺中市北區文正│停車空間 │地下二層: │ │所有人陳震│ │ │ │段12-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86.44 │ │寰持有1000│ │ │ ├───────┤12層 │ │ │分之260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一段667號 │ │ │ │ │ │ │ │底二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31 │ ├─┬──┬───────┬────────┬──────┬──────┬────┤ │3│3826│臺中市北區文正│商業用 │11層:258.50│陽台:29.22 │所有人陳│ │ │ │段12-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花台:5.08 │震寰持有│ │ │ ├───────┤12層 │ │ │全部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一段667號 │ │ │ │ │ │ │ │11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