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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吳姿儀
相對人
陳震寰
債務人
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6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3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6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陳聰明、相對人吳姿儀為連帶保證人,於㈠㈡㈢106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㈠800,000元㈡32,000,000元㈢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㈡121年7月4日㈢109年7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㈢108年2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678,93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區    │文正  │      │12-20           │357.00    │所有人吳姿儀│
│  │      │        │      │      │                │          │持有100000分│
│  │      │        │      │      │                │          │之1703,所有│
│  │      │        │      │      │                │          │人陳震寰持有│
│  │      │        │      │      │                │          │100000分之  │
│  │      │        │      │      │                │          │962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821│臺中市北區文正│商業用          │地下ㄧ層:  │          │所有人吳姿│
│  │    │段12-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67.89      │          │儀持有6分 │
│  │    ├───────┤12層            │            │          │之2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一段667號 │                │            │          │          │
│  │    │地下層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
├─┬──┬───────┬────────┬──────┬─────┬─────┤
│2│3820│臺中市北區文正│停車空間        │地下二層:  │          │所有人陳震│
│  │    │段12-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86.44       │          │寰持有1000│
│  │    ├───────┤12層            │            │          │分之260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一段667號 │                │            │          │          │
│  │    │底二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31         │
├─┬──┬───────┬────────┬──────┬──────┬────┤
│3│3826│臺中市北區文正│商業用          │11層:258.50│陽台:29.22 │所有人陳│
│  │    │段12-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花台:5.08  │震寰持有│
│  │    ├───────┤12層            │            │            │全部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一段667號 │                │            │            │        │
│  │    │11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3834建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3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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