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相 對 人 陳洲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陳勇行、陳萬見、林敏霖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四)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洲杉,債務額比例:全部。該抵押權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聲請人自第三人中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及抵押權時確定為10,000,000元。嗣聲請人以該抵押權參與分配相對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56979號之分配款,並受償2,513,311元,尚有7,486,689元之債權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受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1紙、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35585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龍井區 │龍目井│水裡社│88 │ │6 │全部 │ ├─┼───┼────┼───┼───┼──────┼─┼─────┼──────┤ │2│臺中 │龍井區 │龍目井│水裡社│88-2 │ │17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