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聲 請 人 李戎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動產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亦應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7號意旨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之規定自明。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下同)108年4月19日,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22日將如附件 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12,000,000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10年12月21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 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即債務人屆清償期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計尚欠本金1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臺中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存證信函及回執、借貸協議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